土地所有权原始取得
亦称土地所有权的最初取得。 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确认的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最初发生。它不是所有权主体的变更或取代,不须以他人的权利为前提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实行的社会主义国有化,是国有土地重要的原始取得方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归国家所有的土地,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财产的归属,不以他人权利为依据,属于原始取得。 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和反革命分子的财产,是对敌人的剥夺,并不承认他们原来的“权利”,也属原始取得。此外,土地所有权的原始取得还包括征用、添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