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复议范围
土地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土地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管理的具体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可以就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1)对土地管理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2)认为土地管理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土地管理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土地管理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4)认为土地管理机关违法要求其履行义务的;(5)认为土地管理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6)人民政府对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当事人不服的;(7)由土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