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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方政府发行,收入归地方财政支配的公债。
旧中国军阀统治时期,各省滥发公债是为了弥补地方财政亏空,且所借债务不能按期偿还。新中国成立之前,东北人民政府曾发行过一次地方公债。新中国成立之后,东北人民政府又于1950年初发行“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
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条例》颁布后,少数省也曾发行过地方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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