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药品标准
简称地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根据各地区药品生产情况规定的审批药品标准。 地方标准系收载中国药典及部标准中未收载的药品,或虽有收载但规格有所不同的本地区生产品种。此标准不能同中国药典或部标准相抵触,但在保证执行以上两种标准的原则下,报经上级同意可根据具体需要补充制定某些规定。在本地区具有指导意义和法律约束力。同一品种若各地有多处收载,则本省产品应按本省颁发的药品标准执行。 本类标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如《北京市药品标准》、《上海市药品标准》、《湖北省药品标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