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所得税
对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独立经营以及与我国企业合作生产、合作经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按其所得额征收的税。 1982年开征。其纳税所得额是外国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实行超额累进税制,向中央财政上缴款项。 此外,在我国未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我国的股息、利息、红利、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也应征收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为了鼓励外资投资,还制定了许多优惠的条件。如投资于农、林、牧等行业的,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第二、第三年减半征收。 该税种实行按年计征、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