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
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委托关系的存在。这是它和职务作品不同的地方。职务作品的创作是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委托作品的特点在于,它的著作权可由非创作人享有,即委托人可依法成为特殊的著作权人。 在国外,委托作品被当作雇佣作品的特殊类型对待。各国对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立法规定不完全一致:(1)归委托人所有,注重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如英国、印度。(2)归受托人享有,如突尼斯强调作品的原始归属,委托作品的著作权首先应属作者。(3)规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有,如菲律宾,规定作者与委托人共享著作权,从而兼顾双方权益。 对委托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