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1981年6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九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它规定: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回族推迟到1983年1月1日起执行;禁止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禁止干涉寡妇的婚姻自由和回族同其他民族男女结婚的自由;本规定适用于居住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的其他少数民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