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户科配
宋代向四等以上民户征调、绢、米的杂税。 较隋、唐的户调为重,有拟富户特捐。《宋史·食货志》载:“调绢、细、丝、绵以供军需。”“以息边民飞輓之劳。”宋代富户科配名目不一,其中以和买、均籴为主,和买根据户等确定,民户四等以上有科配,五等户可免科配。 南宋时,和买不再给钱,而且按应输布帛,高估价值,责令折钱交纳。又因五等户与四等户资产相差无几,但可免科配,势家豪民因此设法降低户等,规避科配。 均籴亦以民户资产总额为标准,“均籴法严,然已籴而不偿其直,或不度州县之力,敷数过多,有一户而籴数百石者”。(《宋史》十三。 )成为富户科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