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山西省保护山林措施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山西省保护山林措施立法 1950年2月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护林布告》。主要规定:(1)立即停止滥伐滥砍,对违犯者,当地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可派武装保护山林,并通知各该当地采购木料人员,立即停止向群众和区村干部收买木材。如需用,应通过当地林业专管机关批准统一供给。(2)对破坏山林的主要分子要追究责任。(3)凡未确定林权的山林,一律暂由各该地林业专管机关管理。无论公私山林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入山砍伐。(4)凡未确定林权的山林,其木材的采伐,应向林业机关支付山价,过去收存的山价亦应即刻移交当地林业机关接收。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