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退职退休
工人在年老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离开原来的劳动或工作岗位,并获得一定物质待遇的劳动保险制度。 工人达到规定的年龄和工龄,或因工致残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1978年5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对退休退职条件、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的发放标准、退休后的安家问题、医疗待遇问题、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招收问题,以及退休退职工人的管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此以前,1953年1月和1958年2月,国务院对工人的退休退职问题颁布过有关规定。 有歧意之处,以后者为准,即以1978年5月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