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企业登记法
关于对工商企业的筹建、开业、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工商企业经过登记并获批准后,即取得法人资格。登记是必须履行的法律程序,对不履行登记而擅自开业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者,国家将依法予以取缔。世界上最初的企业登记立法在古罗马时代就出现了,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商法中,都对工商企业登记有所规定,多数国家还单独制定了工商企业登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发布了《关于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应进行登记的指示》和《关于公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登记的补充指示》。此后,国家机关对工商企业登记又发布了一系列的规定。1982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对应办理登记的范围、办理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的程序、内容、审批权限、监督检查以及违反规定的惩处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在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方面,1980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