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马宪法
1972年10月11日由第一届全国民众代表大会通过并生效。 1978年和1983年曾作过两次修改。修改后的宪法共分十四部分二十九章三百一十二条。 宪法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行政权由总统、副总统在内阁协助下行使。 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为5年。内阁由总统、副总统和若干名部长组成。立法权由立法议会行使。 议会实行一院制。议会由67名议员组成,议员经大选产生。 武装部队成员不准参加选举。 司法权由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基层法庭行使。最高法院大法官任期为10年,由总统任命,经内阁批准。宪法修改由宪法修改委员会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