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刑诉】
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法庭审理继续进行的情形时,法院决定另定日期再行开庭审理。延期审理的开庭时间,可以当庭告知,也可以另行通知。延期审理不应超过审结案件的办案期限(见一审期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法庭审判继续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❶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❷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❸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在审判实践中,如果遇有下列几种情形,也可以延期审理: ❶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他指定辩护人的; ❷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因患病神志不清或者体力不能承受审问的; ❸ 人民检察院变更了起诉范围,指控被告人有新的罪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为辩护作准备的; ❹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身体不适,不能继续进行审判的。需要延期审理时,合议庭应当作出决定宣布,并记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