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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行为的一种。行政机关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而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所采取的遣送回原居住地的安置办法。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适用收容、遣送的对象为:❶ 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❷ 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❸ 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著的。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负责。对遣送回去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责成有关社队、街道妥善安置,认真解决他们的生产、生活困难;对无家可归的被收容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对遣送回去的被收容人员,户口已经注销的,公安部门应当准予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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