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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征用”。
东道国政府采取法律或行政措施剥夺外国投资者对其投资或收益的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征收是国家的主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也明确地规定了这个原则。
参见“国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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