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护法军政府都督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护法军政府都督 护法各省最高长官。 根据《修正中华民国军政府组织大纲》规定,都督统辖省内各军,协助处理省内治安。多数都督兼任同省民政长官,乃各省实际统治者。都督直辖军政府,由赞助军政府的各省原有都督、民政长以及能举全省兵力、宣布与非法政府断绝关系者担任。 都督有自己的机关“都督府”。 都督府下设军务、警务、政务、财政、教育、实业等厅、局、处。此外还设有省议会,作为省政的咨询机构。 后实行军政分开,都督专掌军队,民政事务交由省长负责。1918年军政府改组时未变。 1920年后废除都督名号,改任总司令,统率省内军队。省长名号则依然沿用。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