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移
唐宋时期官府令民户改变仓口输纳以增加税额的措施。 支移之法始于唐。宋朝为节省官府运粮之费,亦令民户自备运输工具,自费将田赋运到指定仓库。 “其输有常处,而以有余补不足,则移此输彼,移近输远,谓之“支移”《宋史》十三。 运输距离,视民户户等高低而定。 户等第一、第二者,支移300里,三等、四等者支移200里,五等者支移100里。不愿支移者可纳“道里脚价”,亦分三等。 纳钱还是输听凭纳粮户自便。但地方官吏往往责令百姓输钱,并借支移之名勒索民户。 民户为免去输粮之繁和道里脚价钱的重负,多在输纳之地收籴输纳,若输粮可就近仓,输送者须带纳支移脚费。如南宋绍兴二年(公元1132年)广德军每石带纳脚费3斗7升,并将支移脚费改作正式税额,名“三七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