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管理费
国家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从所管理的文化经营项目中收取的一定的比例的用于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专项费用。 凡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一切文化娱乐经营活动,无论是综合的或是单项的、长期的或临时的、固定的或流动的,也无论是全民、集体、个体或外资和合资联营等单位主办的,都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由文化、财政、物价部门共同确定。 文化市场管理费实行由财政部门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同时,文化市场管理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