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田均税法
简称“方田”。 王安石新法之一,丈量土地、规定赋额、均平负担、增加税收的措施。宋初赋税与土地的实际占有已严重脱节,土地所有权因土地买卖已大量变更,田赋却长期未调整,富者田产日增,而田赋不加;贫者田产日少,而产去税存,导致社会纠纷不断。景祐至嘉祐年间(1034-1063)试行方田均税法,三试三罢。王安石于熙宁五年(1072)作为新法之一坚决推行。 其具体内容是纵横千步为一方,按土质分五等定税,同方土质大体相同亦同税,方内税额按各户实际土地面积分摊,在各户参与下确定。这就解决了逃税、漏税和“产去税存”的问题,有利于贯彻合理负担。 此法因受豪强地主反对,仅在数路试行。元丰八年(1085)废止。 徽宗时复行,也屡行屡罢。 宣和二年(1120年)全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