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日本统治朝鲜时期规定外国人在朝鲜就业范围的法令。1910年10月由朝鲜总督府第十七号令颁布。规定外国人职业限于从事农业、渔业、矿业、土木建筑、制造、搬运、挽车、河海岸搬运及其他杂役。如地方官认为上述劳动有害公益时,可取消之。1914年,朝鲜总督府颁布《关于外国人劳动者范围之解释》,对华侨就业范围扩大至修鞋、铸造业。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