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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37条规定,作为惯例,农林水产大臣应每年进行一次中央会业务或会计状况检查。本条还规定,组合征得组合总数1/10以上的同意,怀疑中央会的渔船船主责任保险再保险事业或渔船乘船主保险再保险事业的业务或会计有违法及违反行政厅根据法令制定的规定、章程或再保险条款的行为,而请求检查时,农林水产大臣应对该请求中所涉及到的中央会的业务或会计状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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