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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野生动物保护和狩猎法》第20条之2规定:(1)在出口总理府令规定的鸟兽或鸟卵时,如无环境厅所属官员颁发的,证明其非为违反本法捕获或采集的证明书;在进口时,如无该出口国政府机关颁发的、证明其为合法捕获或采集的出口许可证,则不得进口或出口。但是,若出口国没有为有关鸟类的捕获或收集出具此类证明书的机关,则不在此限。(2)前款所述证明书的形式及颁发程序由总理府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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