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汪同盟条约
原称《日本国与中华民国同盟条约》。 日本侵略者为进一步推行“对华新政策”,1943年10月30日,由驻华大使谷正之与汪伪政府行政院长汪精卫在南京签署。条约包括正文及附属议定书。主要内容:两国“互相尊重其主权及领土”,永久维持“善邻友好”;两国互相协力,实行“紧密之经济提携”;宣布《日汪基本关系条约》连同一切附属文书一并失效;日本承诺在两国恢复“全面和平”后撤兵,并放弃驻兵权等。 但双方换文时达成“谅解”:两国关系的根本调整,应于全面恢复“和平”,结束战争状态时为止。 事实上,条约系一纸空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