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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为偿付对日赔款而举借的内债,光绪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发行。
总额1亿两,年息5厘,以田赋、盐税为担保,前10年只付息,后10年本息并付,20年还清,股票可以自由买卖。募集债款10万两以上的人,由各省报请给奖。
业务由户部设昭信局、各省设分局办理。由于募债流弊甚多,致遭社会舆论抨击。当年9月,清政府被迫下令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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