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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受兵”,意为服兵役。
在周代,服兵役的年龄一般是30岁至60岁。《礼记·王制》:“五十不从力政,六十不与服戎”。《诗·邶风·击鼓》:“二十从政,三十受兵,六十还之”。此后,随著战事的频繁和战争的扩大,服兵役的年龄提前,一般是16岁左右,有时甚至不足16岁。
如《史记·白起列传》记长平之役,秦“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又如《战国策·楚策》记楚国东部之兵,“悉五尺至六十”。
古时15岁谓“六尺”,“五尺”尚不足1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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