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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出处】:见第九十九回
【释文】:
杖、徒分别为清代五刑之一。
《大清律》规定五刑之二日“杖刑,自六十至一百,每十枚为一等,凡五等,用大竹板折责,折数与笞刑等。三日徒刑,发本省驿递自一年至三年,每半年为一等,凡五等,各依年限应役,役满回籍。
五徒各予以杖,自云十至一百有差,到配折责”(见《清朝通典》卷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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