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职权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以及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