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动物运输保护立法
1968年12月13日,奥地利、比利时、丹麦等20个国家签署《保护国际运输中动物欧洲公约》,1971年2月20日生效。宗旨:通过制定有关国际搬运动物的规定,保护运输途中的动物尽量少受损害。公约要求:(1)规定五种动物分类: ❶ 单蹄类、牛、绵羊、山养和猪等家畜; ❷ 家养鸟类和兔类; ❸ 家养狗类和猫类; ❹ 其它哺乳动物和鸟类; ❺ 冷血动物。(2)对各类动物,列出关于下述各方面的详细规定:适合运输的条件、箱笼的建造、系牢动物的工具、搬运途中的喂养和饮水、照顾和兽医治疗的需要。(3)对野生动物运输应列出特殊规定。该公约于1979年5月10日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