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民国农业改进经费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国农业改进经费立法 民国政府于1938年5月18日公布《经济部补助各省农业改进经费办法》。该法共17条,主要规定:(1)各省农业改进经费,因特殊情形可请求经济补助,其数额以不超过各省自筹的费额为准。(2)受补助的机关须为农业改进的集中组织。(3)补助费用途以事业为限;补助费以一年为一期,期满视本部预算现况及受补助机关之工作成绩,再核定应否继续或增减其数额。(4)补助费数额确定后,如经济部经费预算缩减或省方原定经费减少时,可将补助费核减或停止。(5)受补助机关应将补助费作为专款存储,支用时专册登记,按规定送经济部审核,逾期不送者,补助费暂行停发。(6)经济部可随时派员考核受补助机关的工作及补助费支用情况,或指定事项令其报告。(7)受补助机关的高级技术人员在依法任免前应请经济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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