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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广东省《森林法暂行草案》规定:(1)凡森林与公共幸福有关的可编为保安林。(2)编森林为保安林,森林当局必须详加考虑,呈报实业厅备案。(3)保安林的经营必须执行森林计划,由森林当局经营。(4)各林方必须负担政府的森林行政费。(5)如荒地林主拒绝森林当局命令而不造林,省政府可没收其土地代为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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