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标准
国家为了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和海洋等地面水体以及地下水体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根据特定水域的水质要求,规定的污水和废水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中国1988年颁布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排放污水和废水的一切企、事业单位。该标准按地面水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走向,对向地面水水域和城市下水道排放的污水,分别执行一、二、三级标准。 对于特殊保护水域,如海水浴场和水产养殖场等水体,不得新建排污口。对于重点保护水域,如一般经济渔业区和风景游览区,排入本区水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对于一般保护水域,如港口和海洋开发作业区,排入本区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对排入城市下水道并进入二级污水处理厂进行生物处理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二类。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❶ 烧碱行业(新建、扩建、改建企业)采用0.005毫克/升。 ❷ 为试行标准,二级、三级标准区暂不考核。 表2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❶ 现有火电厂和粘胶纤维工业,二级标准pH值放宽到9.5。 ❷ 磷肥工业悬浮物放宽至300毫克/升。 ❸ 对排入带有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造纸、皮革、食品、洗毛、酿造、发酵、生物制药、肉类加工、纤维板等工业废水,BOD5可放宽至600毫克/升,CODcr可放宽至1000毫克/升,具体限度还可以与市政部门协商。 ❹ 为低氟地区(系指水体含氟量<0.5毫克/升)允许排放浓度。 ❺ 为排入蓄水性河流和封闭性水域的控制指标。 ❻ 合成脂肪酸工业新扩改为5毫克/升,现有企业为7.5毫克/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