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币改革
1935年11月3日,国民政府在英国政府支持下,发布紧急法令,实行币制改革。 规定自4日起,以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发行之钞票为法币(1936年又加入中国农民银行)。所有公私收付一律使用法币,不得使用现金;实行白银国有,所有白银必须在规定限期内兑换法币;改银本位制为外汇本位制。法币改革割断了中国货币与白银的直接联系,对于制止大量白银外流,扭转金融紧缩及工商不振的状况,曾起过积极作用。 但它也有助于帝国主义控制中国货币主权。四大家族官僚资本由此而完成了对于全国金融的垄断。国民政府不仅把全国白银集中到了自己手中,而且为以后滥发纸币,实行超经济的榨取、掠夺创造了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