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购
我国依法对部分关系国计民生的农副产品指派农民交售。 对实行派购的农副产品,商业部门根据“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结合农副业生产发展情况,确定合理的购留比例,给(乡、村)社、队分派一定的交售任务,并签订派购合同,按期组织收购。规定的派购任务,生产者必须完成;完成派购任务后的多余部分,生产者可以拿到集市上交易。从1985年以来,随著农村经济体制的深入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除对个别品种外,已取消了对农副产品的派购制度,对粮、油、棉、猪等重要产品实行合同定购,而对一般的农副产品则由生产者自由上市,自主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