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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关于海上救助事项的政府间协定。
1910年9月在布鲁塞尔签订,1967年修改。主要内容包括:救助服务的范围。报酬;诉讼时效以及加入、退出本公约的手续等。救助服务适用于海上、内河航行,包括对遇难的海船、船上财物和客货运输的救助以及海船与内河船舶相互间的上述救助。
救助行为发生效果有权获得报酬。报酬金额根据当事人协议决定,协议不成,由法院决定。
但在任何情况下,报酬金额不得超过救助财物的价值。救助报酬请求权时效两年,自救助行为终止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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