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载货物
根据港口惯例,可将船舶装到冬季、夏季或热带载重线时的全部货物。 在航次租船合同情况下,船舶抵港后,船长应在考虑船舶安全的前提下向租船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宣载”。在订有“满载货物”的条款时,租船人的责任是必须提供足够数量的货物以满足船长宣载的本航次能承运的货物吨数,否则引起的损失将由租船人负责。 但是,在合同条款中对承运“货物”数量规定了大概吨数,那不是船舶的实际装货能力,而是这个大概吨数,构成衡量租船人的义务的大致尺度(一般来说3%是一个正常的伸缩幅度)。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中订有“满载货物”字样时,船舶所有人不能随便装载比该航次所需正常数量更多的燃料,以保证租船人享有充分利用船舶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