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标记
指在已发表的作品的复本的适当位置上载明的享有版权的标志。 根据一些国家的规定,载明这种标记是获得版权保护的条件之一,尤其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世界版权公约》第3条1款规定,缔约国只要其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授权出版的作品的所有各册,自首次出版之日起,标有 符号,并注明版权所有者姓名、首次出版年份等便算符合版权手续。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版权标记的构成为:符号 或 。 在文字作品上使用 或Co-Pr.,即Copyright的缩写,在录音录像制品上使用 ,即为Phonogram的缩写;版权所有者以及出版机构的名称;获得版权的时间、出版时间。 根据《世界版权公约》,版权标记的第1项始终是 或 。我国传统的版权标记是在版权页上用黑体字印明“版权所有,不得翻印”或“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宋代眉山程舍人宅刊《东都事略》的目录页上载有“已申上司,不许覆板”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版权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