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税
明清以来向牙商或牙行所课的税。 牙税在明是一种杂敛。清初,由藩司颁发牙帖,报户部存案,不许州县滥发。凡充当牙侩者(经纪人),须向户部或地方官吏领取牙帖,每年交纳牙帖税银,叫牙税。康熙初年,州县衙门任意增发牙帖,甚是扰民。 雍正十一年(公元1733年),禁止州县滥发牙帖,令各藩司确定牙帖额数,报告户部。其后又规定牙帖由户部颁发,各省按所领多寡,以其税额解交户部。 牙税税率因地区而异。一般依资本和营业额分为数级。 如江西规定上级纳银3两,中级纳银2两,下级纳银1两。 湖北规定上级纳银2两,中级1两,下级5钱。除牙帖税之外,还要交年捐,即牙行自开业以后,每年分两期,依营业额大小分等、税银在50至1000两之间。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继续征收,税额提高,各省征收措施不一。 国民党政府曾宣布于1934年底废除牙税,但未实现。1941年始将牙税并入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