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头税
亦称“牛具税”。 中国旧时金代向猛安谋克(氏族)女真户征收的田赋。金进入中原后,将所掠当地农田授予迁到中原的女真族,组织军屯,规定每耕牛3头为1具,民年25岁受田4顷4亩,每年纳粟1石,限每民占田不过40具。 太宗天会四年(1126)改为每年1具,赋粟5斗,以后住在山西的女真族,每牛1头输粟3斗,即按1具1石输粟计算。 以后又把汉民的良田括给女真族,他们并不亲自耕种,而是强迫汉民代其耕种,所负担的税也很轻。 是游牧部落转入农耕部落时,以丁口、牛力而不以田亩多寡为标准的征税方式。较汉户所纳田税为轻,实际上征得税收不多,尤其是贵族权要占田很多而缴税很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