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质责任
由于工作人员的过失对财产损失、毁灭和毁坏的赔偿,以及农业企业和农工企业为此被迫支付的费用。 工人、职员和集体农庄庄员的物质责任有三种:有限物质责任、全部物质责任、提高了的物质责任。 承担有限物质责任时,造成损失的人必须赔偿的并非全部损失,而是部分损失,并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界限。在工作人员给生产单位造成的损失低于最高界限时,则赔偿全部损失。 同时,工作人员的过失要有确凿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所造成的损失不是由于工作人员的过失,而是偶然发生的,那么,工作人员则不承担责任。 在下列情况下承担全部物质责任: 专门法律和决议所规定的、在履行职责时造成的损失; 对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 合同规定工作人员对超过规定的自然损耗标准而短缺的那部分物资承担全部物质责任时; 不是在履行职责时给生产单位造成的损失。 蓄意造成损失的工作人员和在法令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要承担提高了的物质责任。 负责人给生产单位造成损失时,以同样的条件和方式追究物质责任。但是,如果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不取决于负责人,并且具体的过失人已经清楚,则不向负责人追究物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