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财政
指对特别行政区财政的法律规定。 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主要有:(1)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大得到补偿的权利。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2)保持财政独立。 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中央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3)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4)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