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
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1959年9月14日,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之际。特赦一批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1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国家主席刘少奇发布特赦令。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特赦原国民党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战争罪犯33名。各省市特赦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12082名。对尚未获释的罪犯也分别不同情况减判了刑期。 至1975年,先后特赦7批罪犯。除第一批外,均为战争罪犯。他们获释后,得到党和政府妥善的安置。 通过特赦,显示了党的教育改造政策的强大作用,也显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巨大威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