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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联合国召开国际环境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声明居民对破坏环境行为有“申诉权”。
1979年6月日本律师协会召开的“日本环境会议”通过“日本环境宣言”。宣言称:“清净环境为维护居民健康、文化生活的必备条件,为最高的公共财产,必须保护之。”宣言赋予环境权以新的意义:与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并列为人的基本权利。至此,环境权概念已超出单位的申诉权。
环境权诉讼案多为涉及经济开发破坏环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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