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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主要特征:(1)侵害对象是已投入使用的通讯设备,如用于电台、广播的机器设备,收发电报的机器设备,电话的通讯线路、交换设备,以及卫星通讯、传真通讯设备等。破坏尚未投入使用的上述设备,可按毁坏公私财物处理,不构成本罪。(2)主观上出于故意。
以反革命为目的实施本罪行为的,构成反革命破坏罪。(3)客观上实施了破坏通讯设备的行为,并已影响到设备的正常通讯功能,否则不构成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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