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级差地租
亦称“级差土地收入”。 社会主义社会的各种经济组织因占用较优的公有土地而获取、并转交给土地所有者的额外收入。不同经济组织所占用土地的自然丰度和经济丰度不同,所处地理位置不同,对同一地块追加投资的效益不同,从而会形成级差生产力。由于土地有限,垄断性占用、经营较优土地的经济单位即可获取级差的额外收入。在土地公有权仍需通过土地有偿使用而得到经济上实现的条件下,这种额外收入的一部分就转化为级差地租,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级差地租是社会主义地租的形式之一,承认它存在的必然性并逐步加以规范化,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土地市场,优化土地配置,巩固土地公有制,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