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变造
无权而变更票据上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变造与伪造不同,也与有变更权的人自己更改票据上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不同。有更改权的人对票据上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的更改,不能称为变造,但票据金额不得更改,如有更改,该票据即为无效。 变造了的票据,签名于变造前的按原文义负责;签名在变造后的,按变造后的文义负责(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69条)。 不能辨别签名前后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未作规定,《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草案》规定,推定其为变造后的签名。 变造的人如果未在票据上签名,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但应负民事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