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诉讼被告
指与原告立于相对地位的税务机关,是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税务诉讼参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有关规定,税务诉讼中,经复议的案件,复议的税务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告;复议的税务机关改变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复议的税务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同一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委托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