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1957年6月26日至7月15日在北京举行。 宋庆龄出席会议并担任大会主席团成员。会议听取了周恩来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关于中缅边界问题的报告,李先念关于1956年国家决算和1957年国家预算的报告,薄一波关于1956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的执行结果和1957年度国民经济计划草案的报告,董必武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张鼎丞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彭真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乌兰夫关于成立广西僮族(以后改为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问题的报告。 会议讨论通过并批准了上述报告。 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的决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