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
建国初期中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1954年9月15日至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会议一致通过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五四宪法》)。 宪法规定国家的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把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用法律形式肯定下来,还规定了国家的职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民族政策和外交政策等内容。宪法的制定符合中国人民的心愿,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