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任
中华民国行政官员官等之一。 据北京政府1912年10月16日的《中央行政官官等法》与南京国民政府1933年9月23日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规定,行政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四等。由北京政府大总统简择任命的主要是大总统府直属各局局长、国务院各部次长司长、参政院、平政院、审计院秘书长、庭长、厅长、总检察厅总检察长等。由南京国民政府主席简择任命的主要是各部次长、各委员会副委员长、各省政府主席、厅长,各直辖市市长、局长等。简任官有资格限制,凡曾任或现任最高级荐任文官三年以上,或具有“官等法”、“任用法”规定的其他资格者,可为简任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