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的转移
在民事诉讼中,经上级法院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移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移交给上级法院。管辖权的转移是级别管辖的调节制度,其实质是管辖权的变更。它与移送管辖有根本的区别。设置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法院更好地行使审判权,更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诉讼管辖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适用管辖权的转移制度应符合以下条件: ❶ 依照法定管辖制度,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❷ 依照法定管辖制度,受移送的法院不具有对案件的管辖权,它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因移送法院的移送行为而取得的; ❸ 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进行,因此管辖权的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纵向进行的而不可能出现同级法院之间的横向转移。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的转移,发生于下列几种情况: ❶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可以决定上调由自己审理,从而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 ❷ 上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可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决定将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管辖权也因此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下级人民法院; ❸ 下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至上级人民法院。 |